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企业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数额,若为借方余额就是企业累计的尚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企业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实现的净利润-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本期给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他)
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所得后,应先用于哪些方面,后用于哪些方面的先后顺序问题。
我国改革后的利润分配程序为: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再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新《公司法》已取消)。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弥补亏损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
《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完的亏损,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以五年为界限。亏损延续未超过五年的,用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后有剩余的,才缴纳所得税;延续期限超过五年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