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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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巨蟹横行0
0巨蟹横行0 2023-03-20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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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0 22:09

    简单举例:A卖给B一颗白菜,白菜的物权“变动”在A交付给B的时候就发生了。而“对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对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设A这颗白菜卖了两次,先卖给了B,再卖给了C(C对此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方)。当A把这颗白菜交给B,B对白菜进行了“占有”,那么B就可以对抗C,C不能再拥有对白菜的物权,只能去找A追索债权。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车辆。车辆的物权“变动”依然是交付时发生,但需要去车管所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举个例子:我把车卖给你,(1)当我把车交付给你之后,即使你没有去登记过户,你亦拥有了车的所有权,此时物权变动生效。(2)而当我把车交付给你之后,你去办理了过户登记 ,如果这时有第三人说他也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但是你办理了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是对抗效力。

    我国物权法规定,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应遵守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动产行交付及处分行为,动产物权变动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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