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险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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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o0峳峳0o_ 2023-03-2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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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0 22:10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面临风险的人即广大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保险公司将风险损失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统计方法来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来集中承担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技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的高低,建立保险基金的大小,是根据风险的程度,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计算出来的。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保险人承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以此为代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文件,所以有叫保险合同和保单的概念也在混用,但实际上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外,还包括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保险条款阳其他的相关材料,其巾保险条款也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一些独特的性质。

    首先,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合同的生效必须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必要条件。其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一般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而保险合同的订立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材料,是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补偿或给付。

    再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除了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外,一般的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射幸性,即投保人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后,既有可能获得大量的保险金给付,也有可能因为风险事故未发生而分毫未得。对保险人而言,也有相反的侥幸性和偶然性。

    最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并不限定必须以何种方式来表达,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法律上才算有效,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条款,只能表示同意、附和或者表示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对其内容加以改动。因此,保险合同又称为附和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又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即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人那里取得某种利益。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费支付人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保险保障既不是某种有形等价物,也不是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保障性特征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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