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婴儿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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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Aueey
___Aueey 2023-03-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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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1 14:06

    13日凌晨1时许,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人民医院收治了一名可怜的男婴。被人在位于新华路的三水中旅酒店员工宿舍7楼的一个垃圾桶中发现时,该男婴被胶布包缠,身上有10厘米长的脐带未曾剪断,颈部有多处利器伤口,气管被穿破并大量出血。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手术,男婴气管已被修复,但仍未脱离危险。  男婴父母是谁?是否遭亲生父母遗弃?究竟是何人如此残忍?目前,三水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  伤情:利器割喉或是人为  在三水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新生儿监护站,男婴躺在一个育婴箱内,全身插满管线以维持呼吸。他块头正常,只是皮肤略黄,身上多处用纱布包缠住,手腕处数条痕迹非常醒目,左腋下一片通红。只见男婴双眼紧闭,时不时手脚乱动。“小孩子他也很烦躁,所以手脚才会乱动。”一旁的女护士告诉记者,目前男婴生命体征稍有好转。  据该院耳鼻喉科李医生介绍,13日凌晨2时许,他接到从急诊科转来的男婴。看见男婴第一眼,他就被震住了,“颈部大量出血,下颌至胸上部位有七八处锐器伤口,最深处还穿破气管”。  “男婴的气管被割断,从伤口上看,是利器所致,有可能是***、碎玻璃、瓦片等物品。”李医生说,“太残忍了,我从业20余年中,接触过好多弃婴的案例,但是第一次遇见受伤如此严重的。根据我们会诊的结果,这种情况可以排除非意外因素,人为可能性较大。”  救治:两个多小时手术未脱险  接诊后,李医生发现男婴发音出现问题、呼吸严重困难,先进行简单救治处理。经过紧急会诊,院方初步判定伤势严重,尤其是气管破裂有生命危险。  由于男婴身上残留了10厘米长的脐带,医生推断小孩应该在几个小时前刚刚出生,身体虚弱,担心他承受不住麻醉用药及手术***,因此倍加谨慎。手术从凌晨4时开始,直到6时20分才完成,气管被成功缝合上。  根据术后观察,男婴身体自然反应开始好转,血液循环系统也较顺畅,生命体征已经得到初步改善,但是呼吸系统仍有问题,尚未恢复到正常状态。“小男孩不能够脱离呼吸机,尚未渡过危险期。”李医生介绍,该男婴并未被发现有何生理缺陷,事发前体质正常,身体健康,“所以可以顺利完成手术”。  现场:外人难入员工宿舍  据目击者透露,最先发现此事的是三水中旅酒店的一名员工。当时,男婴被放在酒店员工宿舍7楼楼梯口的一个垃圾桶内,身上被胶布包裹着。警方和120救护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施救,并将男婴送到三水人民医院抢救。  记者随后赶到事发酒店,酒店照常营业并未发现异样。据了解,员工宿舍位于餐饮大楼背面。在通往员工宿舍的唯一路口,从保安亭出来的一名女保安拦住了记者,称外人不能进入员工宿舍。据该保安介绍,保安工作分三班倒,并且通过摄像头监控人员出入,外人不可能进入员工宿舍。记者向其询问凌晨发生的事情,该保安表示不接受采访。  三水中旅酒店副总经理卢秀娟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这(男婴)是什么人生的,是不是我们员工生的,都不清楚,要等警察的(调查)结果。非员工不能进入,这是实情,但不知道跟案件有没有必然的关系。”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专家分析:构成何罪尚不好说  观点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特征,构成遗弃罪。”检察官冯彬  喜表示,如果是亲生父母将刚出生的婴儿丢弃,则构成了遗弃罪。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这起遗弃男婴的行为人不论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看,都符合此特征,所以构成了遗弃罪。  观点二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官王东明说,本案中男婴被胶布包缠,颈部有多处利器伤口,气管被穿破并大量出血的现象,这一切说明该男婴是被他人故意致伤的,此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了伤害罪。  观点三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法律研究生钟凌说,之所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如下理由:一是因为超生、认为婴儿残疾或因夫妻不和而拿孩子出气故意***婴儿的现象大有人在。所以,杀害婴幼儿现象不可忽视。二是刚出生的婴儿属于有机体的生命,因为婴儿已经脱离母体能够进行独立呼吸,已算是有独立生命的公民。三是从男婴受伤的部位看,伤的全是要害之处,要害之处被伤及是认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界限。本案伤及的正是男婴的颈部和气管,并形成多处利器伤口和大量出血。四是行为人杀害该男婴后又将其“尸体”作为垃圾弃于垃圾桶里。这些行为都符合上述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四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在未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前还不好下结论。”检察官张旭认为,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看,一种行为构成某罪,衡量的标准要看作案行为是否同时符合构成某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四个方面的要求。而本案眼下不好定论的正是缺乏上述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的一个,即不清楚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上所述,在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中,主观意图和主观动机是重要一环,弄不准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企图以杀人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的情况下,就确定不了定何罪。针对本案来说,假如行为人的目的是杀害该男婴,即便男婴最终没死也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杀人罪,因为,被害人(男婴)没死是犯罪嫌疑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这与认定其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故意不相矛盾。与此同时,我们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如果该男婴是被他人强行抱离的呢?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报复该男婴的父母呢?所以说,衡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很重要。 (线索提供 魏利娜 张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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