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宪政的宪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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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对酒当歌0
0对酒当歌0 2023-03-2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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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2 18:23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1年1月20日,美国亚当斯总统(联邦党人)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的首席*官。杰弗逊新总统(民主共和党)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绝。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便立即指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麦迪逊,要最高*下状纸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他们***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Actof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现职*下达命令,命其履命其法定义务。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钦定*大纲》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大纲》,预备在光绪四十二年(1916年)施行。《钦定*大钢》由宪政编查馆制订。包括“君上大权”14条,附“臣民权利义务”9条。前14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总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统率陆海军,亲自裁定对外宣战、议和、签订条约等外交事项;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诏令*人民自由;法律议案未经皇帝核准,不得施行。《钦定*大纲》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是主要的,共十四条;第二部分“附臣民权利义务”全文如下:“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全部的*精神包含在最前面的两个条文中:“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大钢》虽然很多条款照抄当时***国的*,虽然皇权被赋予的似乎过大,但,对于这个*历史已经绵延了四千多年之久的古老国度来讲,改革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一些条款至今仍然闪烁着民主和自由的光辉。清朝*自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之后,在李鸿章先生利用签订《辛丑条约》钦差大臣之身份,假借列强之手,以追凶之名,迫使慈禧杀掉了一百二十多名顽固的守旧派大臣(实权派、主战派、反对戊戌变法派)之后,朝廷之中已经没有了反对改革的势力,清朝*的主要*对待民主宪政(君主立宪)的态度只剩下“缓进”与“激进”派。李鸿章先生临死之前这一睿智的一笔,为古老的中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扫清了障碍,也践行了他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诺言——“我就是康(有为)党。”几个关键性人物:“五大臣”;杨度;袁世凯;梁启超;***。3、 《中华*临时约法》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临时约法》。《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附则等7章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规定中华*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1912年3月11日,***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根本*。由*所确立的集体身份,它的特点是摈弃过去,力求从过去得到解放。*要求开创历史,而不是承续历史。就彻底革新中国集体身份认同而言,《民初临时约法》并不比其它任何**(美国1787年*或法国1789年*)逊***,《总纲》的第一、二条为“中华*由中华人民组织之”和“中华*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从这开宗明义的两条就可以看出,它诉诸于再造的原则,而非历史原则。然而这部*毕竟没有得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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