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第四十八条规定 晚婚的职工 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