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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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Split
_Split 2023-03-1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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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8 06:23

    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所的会员资格,方能开展IB业务,并且不得在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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