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维保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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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Anemone_
_Anemone_ 2023-03-18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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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8 0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

      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臵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

    未经验证的电梯维修机构,每次从事电梯维修活动前,必须持有特殊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明书均为原件)进行施工通知业务。

      第一条维护机构在维护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市质量监督部门特殊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电梯维护通知手续,在通知中按下变更的维护设备清单后,向市质量监督部门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第二条电梯维护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维护项目表》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维护,保证其维护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危险。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者停止使用电梯,与电梯使用者共同进行安全防护。电梯使用单位不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量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汇报;

      (三)实施维护中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者制作电梯技术文件。

      第三条电梯维修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收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四条维护机构应做好以下维护记录,并列入电梯维护文件:

      (一)维护记录包括电梯号码、维护日期、维护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者确认维护作业等。

      (二)紧急维护记录包括电梯号码、维护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护人员到达维护现场时间和维护结束时间、维护人员和电梯使用者确认维护工作等。

      (三)修理记录包括修理时间、修理公司名称、故障内容、派遣修理人员的名字和修理人员到达修理现场的时间等内容。

      质量与安全监管

      第一条市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质量、电梯使用部门和维护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命令其期限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市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向原发行机关提出取消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二条安全督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督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督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督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明。

      第三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和运行状况

      (2)查阅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护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执行情况

      (3)检查电梯作业人员持证上班情况

      (4)依法检查安全危险或非法使用的电梯

      (5)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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