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现在到底有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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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七天七世纪0
0七天七世纪0 2023-05-0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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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5 09:56

    一、2007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二、财税〔2014〕75号文《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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