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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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凝萌丶
___凝萌丶 2023-03-1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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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8 10:25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居民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采取入户收取的方式完成征收工作;二是纳税企业垃圾处理费,委托地税局代收;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和非纳税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城管局收费办征收。征收标准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要求收取。

    百姓关注的城镇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主要是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社区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辖区所有社区、企业、单位全部纳入街道集中清运范围之内。按照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社区、企业、单位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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