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在外地,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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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沫
⊙_⊙沫 2023-03-18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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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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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1)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2)如果是诉讼离婚,原告可以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离婚;(3)如果双方都在户籍外的其他地方经常居住和生活,就算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也不能在双方户籍外的地方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可以通过诉讼在双方户籍外的地方***离婚,由原告到被告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部分地区可以实行跨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夫妻双方的户籍均非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的,但在此地居住的,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薄、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居住在上述地区之外的,就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了。另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异地,需要办理离婚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在***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1、如果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2、如果是诉讼离婚,则可以在被告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的****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不可以,只能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任何一方都可以)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虽然***时可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但往往很难证明该地为经常居住地,还是向被告住所地***保险。《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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