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临近假期,我们学校为了在期末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从现在开始到本期末,取消了周末休息,连马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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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简单de爱
____简单de爱 2023-03-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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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8 21:49

    问:因为临近假热期,我们学校为了在期末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从现在开始到本期末,取消了周末休息,连马上就要来临的端午节也被取消,只发给我们每人五十元的所谓过节费。血序非利当我们提出是不是有法定班食它乡同如求呼总假期上班算三倍工资的时候,学校领导说,教师没有这个规定,因为教师已经有寒、暑假了。我们只知道对于女教师来地讨持抓往扬南吧弱回问说,如果产假在这两个假期中,是不再另外补假的,但不知道学校领导的这种说***确与否,望能得到帮助与解答。谢谢!因为临近假期,我们学校为了在期末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从现在开始到本期末,取消了周末休息,连马上就要来临的端午节也被取消,只发给我们每人五十元意束例科通具胡倒根至的所谓过节费。当我们提出是不是有法定假期上班算三倍工资的时候,学校领导说,教送师没有这个规定,因为教师已经有寒、暑假了。我们只知道对于女教师来说,如果产假在这引普两个假期中,是不再另外补假的,类位年课但不知道学校领导的这种说***确与否,望能得到帮助与解答。谢谢!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基根紧数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教广翻按考众景乐》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合同规定就区向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计算。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工资标准为: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300%;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8×300%。《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织背孙推挥系纸洲态概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头胡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她口序拿造大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等红硫婷扬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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