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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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北执少年
___北执少年 2023-06-1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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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0:05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当好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推动全区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区*《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全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考核对象。法律顾问及其所属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 考核内容。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基层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日志、定期服务、限时服务、工作档案、加分项及一票否决等内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成绩由其所属法律工作者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听”、“看”、“查”、“评”四部分构成: (一)“听”。听取法律顾问个人汇报和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的反馈结果 (二)“看”。查看法律顾问工作室及法律顾问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三)“查”。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案卷的制作情况及规范程度,从中查出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四)“评”。召开单位职工(社区群众)代表会,向顾问单位、职工(群众)发放《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分表》,以召开职工(居民)评议会的形式由顾问单位和职工(群众)对法律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无记名打分。参加评议会的人数达到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少于5人,社区、企业不少于10人)评议有效,达不到规定人数,评议无效。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给予红牌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由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另行指派。考核结果合格的,发放绿牌,给予肯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额外加分: (一)对法律事务把关严、参谋效果好,有效地防止、化解法律风险或为顾问单位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二)积极服务顾问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帮助顾问单位化解重点、疑难问题或历史遗留法律难题,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八条 区司法局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每发现1次扣5分。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及时或未提供法律服务,贻误工作,造成顾问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向顾问单位吃拿卡要或接受顾问赠送的礼品、土特产、纪念品的; (三)向顾问单位收取顾问费以外的服务费或向职工(居民)收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规定的行为;(四)缺乏*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操纵有关人员上访或者参与***的; (五)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六)法律顾问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向区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法律顾问被顾问单位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永不录用,并向全区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进行通报; (二)顾问单位根据区司法局的考核结果兑现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每半年兑现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兑现法律服务费;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按比例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并调整更换法律顾问; (三)区局指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评选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情况及时在东港区司法局网站和东港148法律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东港区律师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和25日。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企业法律顾问的教材是由经济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全4册),2009年版本的教材将于2009年5月20日左右出版。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经贸委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律师受聘担任的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受聘律师担任聘请企业的法律顾问。一般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签。

    量表法是列举一些绩效要素,同时还费别为每一个绩效特征要素列举了取值范围,来建立评价等级。

    比较法就是对评价对象进行相互比较,从而决定其工作绩效的相对水平,比较法包括排序法,交替排序法及配对比较法。比较法是最方便的评价方法。

    根据绩效评价的内容分类,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评价指标,工作态度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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