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不仅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个税统计中也十分重要。
新个税法规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年终奖可以在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
(1)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2)年终奖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到了2022年1月1日后,年终奖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第一种,单独计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如下:
举个例子:
2019年1月单位给员工小明发放一次性年终奖2万元,那么小明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为:20000×3%=600元。
第二种,合并计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本就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以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适用以下税率:
这两种计税方式如何选择,完全在于纳税人的选择。
但在这里提醒各位小伙伴和单位财务人员,如果采用单独计税方式,需要注意一下年终奖临界点。
比如,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
相比之下,多发1块钱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年终奖不可以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另一部分按年终奖纳税,只能采用一种方法计税。新个税法修改后明确了优惠*的衔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缴纳延续了此前的优惠,且年终奖适用了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对纳税人而言是双重的利好。税务部分提示,收入较高的群体,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比较合算,反之则并入综合所得更实惠,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二选一。 年终奖计税方法可二选一 纳税人能享受更多实惠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了年终奖等优惠*仍将继续执行3年。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简而言之,年终奖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请参考
不可以,现在年终奖有两种缴纳个税的方法,一种是作为综合所得累计取得收入计税一种是按照全面一次性取得奖金来计算所得,不能分成两部分计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