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经查: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般各省都有《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参考《细则》的。 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过30天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延长外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