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确定抚养费可否依据人均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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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一休___
___一休___ 2023-03-19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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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9 21:42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确定离婚案件费用分担依据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月收入情况。随着社会发展,工资结构调整,企业的改制、下岗、失业、跳槽等现象的日益增多,按照人的收入来确定抚养费用有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原因如下:  一是抚养义务人的收入难以确定。由于现在收入的多元化,收入结构由过于单纯依赖工资发展到商业、股票、第二职业等,工资外收入难以确定,难以查明,也难以取证。  二是工资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企业自主权利的增大,工资结构也发生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收入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按收入来确定抚养费标准,也就产生了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  三是法院主动调查证据受到限制。由于《证据规则》施行,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基于种种考虑,不同案件当事人举证也不同,如为了取得,会想尽办法提供尽可能高收入的工资证明;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就会提供较低收入的证明(前者提供包括奖金、工资、补助等综合收入,后者仅可是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证明),这样就可能造成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等收入的抚养义务人由于法院认定证据而承担差别很大的抚养费用的情况,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为此,笔者认为应按人均消费支出来确定抚养费用比较适宜。首先在某一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较稳定,便于法院确定;其次,人均消费性支出也反映了抚养子女所必需的费用,抚养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第三,可以防止某些人为规避义务而故意辞职、失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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