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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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之子0
0***之子0 2023-03-20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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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0 06:12

    q840182101您,你好。你的问题,其实在百度知道搜索一下,就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既然你提出来了,就算是捧捧人场吧。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现将新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总结如下。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差异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简称《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新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会计上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一致,两者不会出现差异。但在债权人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成本不相同,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金额上出现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007年3月15日,A企业因购货欠B企业款项200000元。由于A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未能及时清偿欠款,2007年底B企业对这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0000元。2008年3月15日,两企业进行协商,B企业同意减免债务本金100000元,余款1年后支付。假定税法规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  债权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00000  坏账准备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0000  贷:应收账款——A企业200000.  会计上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50000元。而在税务处理上,债权人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两者之间存在50000元的差异,B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2、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  新准则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若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而在税务处理中,《办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或有应付金额不予认可,两者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  如上例,若将重组条件修改为:B企业同意减免债务本金100000元,余款1年后支付,若A企业当年实现盈利,则另需支付B企业2%的利息。  A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200000  贷:应付账款100000  预计负债2000  营业外收入98000.  该笔业务,A企业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收益98000元。税务处理上,由于预计应支付的利息2000元最终是否支付并不确定,因此对该笔预计负债不予认可,债务重组收益应为100000元。A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税所得2000元。  3、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  新准则对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没有相关限制性处理规定。税务处理上,为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业务进行避税,在《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对关联企业债务重组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业务,若非“合理的经营需要”且不满足三个限制条件之一的,无论双方是否具有投资关系,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4、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对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会计处理上于债务重组日一次性确认收益。而税务处理上,基于纳税人负担能力的考虑,《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

    债务重组;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披露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其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最为明显和突出。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准则,本文分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五种重组方式,对新旧准则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进行一些粗浅的比较。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4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4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9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新准则第9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 新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新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6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6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1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涉及多项股权的,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债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第11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7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将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第7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2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将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将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第12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以混合重组方式重组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新准则第8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7条的规定处理。 新准则第13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本准则第12条的规定处理。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上述规定在冲减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顺序上并没有发生变化。所变化的是,新准则强调用“公允价值”冲减账面价值;而旧准则强调用“账面价值”冲减账面价值。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新旧准则的最大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旧准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二是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却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按照新准则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后将会导致债务人当期利润增加,而债权人当期利润则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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