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待遇支付比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80% 2、二级医疗机构为70% 3、三级医疗机构为60% 4、三级特等医疗机构为50%。 二、门诊待遇支付比例 1、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1)实行按人头付费,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60% (2)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门诊部支付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