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儿子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儿媳要加名字,如果他俩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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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B吇
_B吇 2023-03-17 21:24
1条回答
  • 2023-03-17 21:50

    你好,没有加名的情况下婚前买的部分对应的份额及其增值部分是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分割由约定,按约定的分割。如果没有约定,一般登记在谁名下归谁,共同按揭部分,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范围包括按揭的价款以及按揭部分对应的增值。剩下的按揭部分,是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该个人自行偿还银行借款。如果双方均想所有房屋的,司法实践会采用夫妻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由谁来持有房屋。如果双方都不想要该房产的,会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银行按揭部分之后,剩余部分由双方一人一半进行分割。如果婚后加名,相当于对女方赠与,此时房产一人一半。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一》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贷款买房 你不是全款买房 这贷款如果让儿子他们自己还 你不给还 那么这房子儿媳也在交钱 她要来写她名是常理 离婚房子有她份 怕她占便宜你可以全款买房 让人家掏钱还贷款又不想分她房 这这就比较刁钻了

    如果婚后儿媳妇加了名字,那么他们你们跟儿子买那个房产就属于他们两个共同夫妻的财产了,如果离婚以后他又权利要分去一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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