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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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Erst
___Erst 2023-03-1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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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7 22:13

    民法学(1)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 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依照法定的条 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 B、流通物 C、*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A、有效地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B、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 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 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法学(1) 作业2 课堂讨论题: 1、公平、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因为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们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也就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平等。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4条特别强调,“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自愿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平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一方面要求主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之间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也就是说,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自愿不能违*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设立的权利义务,才是公平的。只有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完全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的,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时,才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时,不能以公平原则否定或者对抗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只有机会平等,主体才能平等地进行正当竞争。在民事活动中,利用自己的特别优势而***他人接受不利的条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相称,但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移转财产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有偿***活动中的表现和要求,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时,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应与造成的损害相当。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应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当事人因抢救他人财产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有损害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原同为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要求当事人诚实经营,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的基准。人民*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以依此原则来解释和补充法律。但*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 民法学(1) 作业3 案例分析: 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水导致地基塌陷”一文。报道称:李某现住在一间平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因为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倾斜现象。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无关。现在墙壁倾斜情况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缮房屋又觉得太吃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学(1) 作业4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该公 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 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 产生,到消灭时终止。 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D)。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 A、偌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8、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A、B、C、D)。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货款的 四、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体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 于一身; 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 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 定的民事主体; 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 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⑴依法成立; 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2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 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 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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